“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在《论法的》中,孟德斯鸠用“慈母”这样的表述来概括民法“以人为本”的气质,描绘民法深厚的人文关怀。在民法的宏大格局中,民法对待个人就像对待国家那样,极尽尊重、爱护之。
几百年来,在这种人文主义民法文化的和孕育下,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民法化的法律实践中努力贯彻这种慈母情怀,通过民的、结构、原则、规则,把人文主义的触角伸向民的各个角落。在此过程中,民也借助人文主义的内核成就了自己的伟大和不朽。
然而,在近代民产生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的中心地位并没有被认同。在这一时期,的世界观大行其道,全面控制着欧洲的思想世界。直至14世纪,文艺复兴运动的思想者们在搜集、整理、研究原汁原味的古代典籍和艺术作品的过程中,重新体会到了古希腊罗马文明的高贵和优雅,从而对非教的古代文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众多古典作品被翻印、学习、研究和,欧洲人的研究视野由此得到拓展。
而视野的拓展自然而然激发了人们的怀疑,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只能尊奉教世界观,为什么要严格尊奉禁欲主义,为什么要一切神的旨意而不是自己的内心?于是,思想领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人文主义运动,人们开始大张旗鼓反对,提倡,反对教提倡的禁欲,提倡爱和幸福。这在普通中引起强烈共鸣,极大地强化了生活的分量。
对生活的重视,引发人们对法律的重视。而此前的公元11世纪到12世纪,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手抄本在意大利北部被发现,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教师伊尔内留斯对之进行研究并加以传授,使之成为当时教授罗马法的最重要教本,史称“波伦亚手抄本”。此后,该手抄本被大规模复制并流传,这就为复兴罗马法奠定了的文献基础。同时,罗马法中自身所蕴含的人人平等、至上等法律观念,也成为人文主义的重要思想资源。
于是,首先从意大利,然后到法国并扩展至整个欧洲的罗马法复兴运动风起云涌,最终促成了法系的形成。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特兰就此指出:如果不是《学说汇纂》,罗马法不可能再次征服世界。
人文主义影响之下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大大促进了欧洲乃至世界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恩格斯也曾指出,“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部世界性法律。”由于罗马法的逐步普及,学者对罗马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大批的法律学者沿着人文主义思想的径,试图越过优士丁尼,恢复罗马法的原典面貌。
于是,人文主义思想与法学研究合流而形成的人文主义法学兴盛起来,法学研究越来越跳出教的,成为一门化的学问。在罗马法复兴中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法学,反过来使得欧洲的、律师、法律学者对于罗马法的熟稔程度大大提高,甚至在意大利出现了撇开不熟悉的地方习惯法而直接援用罗马法改变下级法院判决的情况。
逐渐,在欧洲大部分地区,罗马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欧洲普通法的地位,成为不少国家民法发展的规范资源。罗马法尤其是其中的《学说汇纂》将其规范按照逻辑顺序编排而成,表现出明显的逻辑体系特点,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向欧陆国家提示了民法化的思。
于是,1756年《巴伐利亚马克希米里安民》(俗称《巴伐利亚民》)正式颁布,该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开近代民法之先河,是人文主义思想的重要化实践。
此后,久负盛名的《法国民》也于1804年颁布。该是法国大的直接产物,虽然留有旧思想的,但相对于当时的社会而言,无疑是很的。该较为全面地贯彻了人文主义“尊重人”“解放人”的,它虽然未能在家庭领域完成“人的解放”,但却在经济领域彻底做到了这一点。已故的我国民法学泰斗谢怀栻先生称其为“解放”人的,并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紧随其后的就是1811年颁布的《奥地利普通民》,该虽然不像《法国民》那样著名,但却因其鲜明的自然法色彩而备受重视。自然法虽然最早发端于古希腊,但近代以来的自然法却被深深地打上了人文主义的印记,艾伦·沃森有言“自然法是众所周知的人文运动”。近代以来的自然法不仅强调人的对于法的作用,同时也强调对和人的的尊重。也因此,虽然该和《法国民》一样都被作为自然,但同时显然也是人文主义传统的产物。
到1896年,又一部世界级的民《民》诞生。该为所津津乐道的是其逻辑性形式、严谨的体系结构以及高超的立法技术。然而,正是其科学化的特征太过突出,以至于人们竟忽视了该所的形式之下,其极具特色的抽象原则、法律行为客观化原则都是为了交易安全,说到底是为了人的安全。更不用说,该此后的多次修改——如第13条加入消费者条款等,都在不断强化对人的。因此,以体系性和科学性见长的《民》实质上仍然带有强烈的人文主义因素。
此后,受《民》影响甚巨的《日本民》(1898年施行)和《中华民》(1931年生效,现施行于我国地区),最初虽然在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但在当时当地,也大体上承袭了人文主义传统。
在人文主义传统之下成长起来的民,虽然都有其时代局限性,但在各自所处的时代,都在竭力人之为人的。
民的体系安排蕴藏着浓厚的“敬人”情怀。法系有代表性的民,其体系结构大都按照如下的顺序展开:
——民法以人为中心,人之为人首先必须有能力,有人格权,从而才可以自立于法律的世界中,成为法律世界的主体。因此,民首先把民事主体于总则编,而人格权与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故附设于民事主体部分;
——人成为主体后,需要拥有财产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于是就有了物权、债权,民因此设置物权编、债权编;
——人成为主体后,并且在具备生理和心理条件后产生了爱的需求,同时也肩负着人类自身生产(繁衍)的社会义务,于是就有了组建家庭的需要,民因此设置亲属编;
——作为主体的人在组建家庭后,需要妥善延续家庭内部的财产利益,从而有了按照一定规则继承财产,延续家族财产利益的需要,民因此设置继承编。
根据上述思,《民》《日本民》以及我国地区民法基本都确立了“总则——债权(物权)——物权(债权)——亲属——继承”这样的民结构体系。《民》虽然在顺序上有所调整,但其专设“人法编”作为第一编,并且把主要涉及人身关系的“亲属编”和“继承编”提到“物权编”和“债编”之前作为第二编和第三编,更体现了对人的重视。《法国民》在整体结构上虽然是按照“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这样的体例去设计,但其同样把“人”作为第一编,并且把“亲属法”的内容置于其中,同样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近代民的基本原则包含着深刻的“敬人”。所有权绝对、意思自治和责任是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强调的是个人的财产神圣不可。《法国民》最初立法时,其第544条鲜明地“所有权为人的绝对”,实质是在荡涤人的封建的,从而确认了所有权对于人之为人的重要价值。正是有了绝对的所有权作为物质基础,个人人格的安全和发展才有了可能。所以耶林在其名著《为而斗争》中说,所有权无非是扩展到物之上的我的人格的外缘而已。意思自治强调的是民事主体可以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思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近代以来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为参与民事活动的所有人提供了最大的想象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在不受强力的真实的意愿之下通过契约安排自己的民事活动,并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表达出来的意思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时,还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消灭此前的契约,从而有机会重新按照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思安排民事活动。这使得人的个性在民事活动中得到充分的张扬。责任强调的是以行为人的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责任原则打消了人参与民事活动的各种顾虑,为活动的人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广泛地激发起人的创造力,使人的智慧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
民中的具体制度表露出鲜明的“敬人”品格。在民事主体制度中,为了避免障碍人士参与民事活动不测,特设监护制度(《民》第1896条、《日本民》第7条);为了扩展人的民事活动的范围,特设代理制度(《法国民》第1998条、《民》第164条)。在物权制度中,为了最大限度地尊重所有权人的,明定所有权人得按照自己的独断意思对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日本民》第206条、《民》第641条)。在债权制度中,考虑到债权的标的是人的行为(给付),而为了尊重人,人的行为不能作为被支配的对象,所以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但不能命令(支配)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置之不理时,债权人也只能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法国民》第1142条—第1144条、《日本民》第414条),而不能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在亲属制度中,为了固化亲属之间相互关爱的伦理观念,将之上升为法律,专门直系血亲及同居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日本民》第730条、《民》第331条—第334条)。在继承制度中,为了强化对胎儿利益的尊重和,民大都对胎儿在继承方面的能力给予一定程度的确认(《法国民》第725条、第906条,我国地区民法第7条)。
民在人的的同时,还在时刻关注人性的,并通过大力褒人的美德进一步丰富和提升民的人文主义内涵。
民推行诚信以塑造互信的美德。在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运动中,以血缘、身份为纽带的熟人社会逐渐转换为以契约和规则为基础的陌生人社会。在社会陌生化的过程中,原来熟人社会中特有的共同观念、、家族长老的威严等非制的约束机制逐渐消逝,陌生人共处时的个人主义观念逐渐抬头。如果任由这种个人主义无限发展,私人领域的商业交易和家庭生活都可能,整个社会的进步会因此受阻。以调整私人领域交易活动和家庭生活为主旨的民,对上述始终保持高度,并通过大力推行诚实信用原则再造身份社会时代才有的相互信赖关系。《法国民》第1134条首先在合同领域推行诚信,对具体的交易行为进行调整。此后,《民》第242条将诚实信用作为债的关系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1907年《民》第2条进一步使得诚实信用从债法中的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原则。我国地区于1982年修订民法时,也将诚实信用原则从债编调整到总则编,使之成为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条款,杨仁寿先生认为这一调整完全符合世界最新的立法潮流。
民鼓励助人为乐以塑造互助的美德。在私人领域的社会交往中,一定亲等的亲属之间负担的扶助义务。但亲属之外的其他私人之间则奉行个人事务不容他人的基本准则。然而,特殊情况下以防止陌生人受损或增加陌生人利益为目的行为,却符合互助友爱的善的观念,民旗帜鲜明地对此予以和鼓励。《法国民》第1372条、《民》第677条等很多民中就此了无因管理制度,使因他人管理行为而受惠的本人负担补偿费用甚至赔偿损失的义务,从而鼓励助人为乐行为,鞭挞受惠不报的忘恩行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不少民(《民》第680条、我国地区民法第175条等)还了紧急无因管理行为,即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助人为乐反而导致受助人损害的,助人者一般不用承担责任,除非他有故意或重大。这就为助人为乐者打消了顾虑,进一步鼓励了互助的和美德。
民以塑造互爱的美德。一般而言,助人为乐是在不明显损己的情况下利人;而则是典型的损己利人。因此,与助人为乐相比,是更高层次的美德。对于这样的美德,民虽然不主动强制,但却大力。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引领了高水平的社会风尚,促成了“爱己,更爱人”这样更高水平的社会文明。由于对于普通人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传统的民中并无的直接规范。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法国人通过解释《法国民》第1375条,人通过解释《民》第683条,将最具的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无因管理制度去规范,因见义勇为而受损的人(所谓“好撒玛利亚人”)可以向受益人请求补偿。在实定法上,1964年制定实施的《苏俄民》第472条明确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的,应当由人抢救的财产的所属组织赔偿。我国虽然没有民,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对此均有,并且把适用范围从“抢救社会主义财产”扩展到“他人民事权益”,这就在更高的程度上鼓励了见义勇为行为。目前来看,这一在2020年我国将要出台的民中也会被保留。果真如是,则我国的民无疑会把民的人文主义内涵提升到新水平。
四百年来,法系的民法传统实际是在沿着人文主义法学开辟的道前进(朱晓喆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当下中国,念兹在兹的民编纂固然不会脱离人文主义的传统轨道,尊重人、关爱人仍将是中国民的重要价值所在。同时,中国民的人文主义追求还在于,人的价值不仅要使自己过得幸福,还要让他人过得幸福。由此,中国民将致力于实现全面的人的完善和发展。在此意义上,作为中华民族史诗的中国民必将成为人文主义传统在新时代的法律典范。脖子上有痣代表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