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签订。1989年10月4日,我国成为该协定缔约方。《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在1989年召开的马德里联盟会议上获得通过。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议定书。我国是第四个缔约方,在我国加入后,议定书生效。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在协定和议定书的约束下进行商标注册。协定和议定书的所有组成马德里联盟,这一联盟是根据《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第十九条建立起来的特别联盟。马德里联盟的每个都是联盟大会的。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工商营业场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如果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那么原属国为申请人住所所在的特别联盟国家;如果在特别联盟国家境内既没有工商营业场所也没有住所,但申请人具有特别联盟国家国籍,那么原属国为申请人国籍所在的国家。申请人必须按顺序选择。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的,申请人可以从申请人设有工商营业场所的缔约方、申请人住所所在缔约方或申请人国籍所在缔约方中任选其一作为其原属国。确定原属国也就确定了申请的来源。比如一个在中国有住所的美国人,他可以依据其国籍以美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也可以依据其住所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但前提是他必须在选定的原属国有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
原属局指原属国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机关。在我国,原属局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外的主管机关名称各异,有称工业产权局的,比如法国工业产权局;有称专利局的,比如爱沙尼亚专利局,主管商标的只是其中的一个处——商标处;有称知识产权局的,比如蒙古国;还有众多其他的名称,比如日本的隶属于经济贸易和工业部的特许厅、欧盟的内部市场协调局(2016年3月起正式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等。
基础注册指在原属局获得的国内商标注册。根据马德里协定,只有已在原属局获得注册的商标才能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的基础。
基础申请指向原属局提交的商标国内注册申请。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商标申请可以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的基础。相对于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更为便利,商标申请人不必等到商标注册成功,只要有基础申请就可以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在我国,申请人在拿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就可以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指定受马德里议定书约束的缔约方。
国际局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其工作内容之一是负责商标国际注册,其功能有如一个为各缔约方商标申请提供服务的中转站。国际局对原属国转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并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国际局每周出版一本国际商标公告,公告注册、续展、后期指定、变更以及其他与国际注册有关的信息。此外,国际局还印制和颁发国际注册证,收缴和分配国际注册规费,组织召开体系内部的各种会议等等。
国际局的注册并不意味着商标已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了,国际注册证的颁发也不能表明该商标已经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了注册,而仅仅表示该商标申请了国际注册。商标能否在被指定的缔约方注册,还需要各缔约方通过各自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国际注册与其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之间存在依附关系。在此期间,若某国际注册的基础注册被撤销或宣布无效,或其基础申请被驳回,那么该国际注册在所有被指定缔约方都不再予以。这通常被称为“中心打击”。但如果上述有关商标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的情况发生在该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以后,那么,国际注册就不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即使商标在原属国的基础注册被撤销或被宣布无效,或商标在原属国的基础申请被驳回,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的仍然具有效力。
虽然在协定和议定书中都有“中心打击”的,但是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协定没有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在“中心打击”之后的救济措施,而马德里议定书允许注册人在“中心打击”之后将国际注册转换为被指定缔约方的国家或地区注册,并保留原有的国际注册日期和优先权日期。
陈翔刘美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