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文件,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不执行火葬,但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
四、火化区内的城乡居民死亡后,丧属应主动联系殡仪馆处理遗体火化、骨灰安葬等相关事宜,严禁将遗体装棺土葬或运往其他地方进行偷葬。土葬区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应将遗体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当地指定安葬的区域内,不得乱埋乱葬和修建大墓、豪华墓。(昭阳区殡仪馆服务电线;大龙洞殡仪馆服务电线)
五、根据《昭阳区殡葬惠民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昭区办通〔2017〕112号)文件,从2017年8月1日00:00时起,在昭阳区行政区域内死亡且具有昭阳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含昭阳区内就读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昭阳区户籍的学生及驻昭阳区部队的现役军人;不含享受国家抚恤金、丧葬补助的人员)遗体进行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可享受以下减免和励政策。
六、全区将启动殡葬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违规土葬、偷埋偷葬等违法殡葬行为,并依法活人墓(指人活着,坟墓已)、土葬抬埋组织、非丧场所、打碑立墓、棺木制销、非法丧葬用品销售商铺。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殡葬行为的,须从通布之日起主动整改,自行拆除已建活人墓;立即停止土葬、偷葬、非丧、打碑立墓、棺木制销、销售土葬用品(火化区)和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的,区人民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整治。
七、全区范围内国家人员及家属(含临时聘用人员、村组干部)要带头执行殡葬相关政策,积极转变观念,陈规陋俗,带头执行火化和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国家人员及其家属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将对本人及其单位负责人,按照有关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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