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业切实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增进民族团结,特作如下。
(1988年3月29日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第12号令,2004年市人民第150号文件修改)
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业切实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增进民族团结,特作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副食商店、食品商店的清真专柜,以下统称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
二、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应当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登记、审验、悬挂由市民族工作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标牌。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改业、歇业,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外,应当将清真标牌交回区、县民族工作部门。
(一)单位的从业人员中回族等少数民族比例,在经销单位不得少于25%,在生产单位不得少于10%;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饮食服务业单位的厨师和主要岗位以及其它单位的采购、仓库保管、技术指导等岗位必须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人员。单位的职工食堂必须设清真灶。
(三)清真食品的包装上应印有清真标志。牛、羊、驼、鸡、鸭等必须按清真屠宰习惯屠宰,自行采购的要有清真屠宰证明。不得出售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四)非清真食品店和副食店中设置的清真专柜,要距出售猪肉及其制品柜三米以上,加工、运输、计量等器具和冷库冷柜等食品容器必须专用。服务人员不得与非清真柜混岗。
(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给予,并对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第的,华晨宇父亲华福雄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