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记者李亦中)将无证旅馆转让给他人,导致受让人无法正常经营。受让人起诉,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转让费。市中级法院昨日支持受让人这一。
杨某与刘某2012年9月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刘某房屋改装成多间小房开旅馆,但未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2013年6月,王某看到杨某在网上发的旅馆转让广告,找到杨某商定,以12万元转让旅馆。经王某、杨某及房主刘某协商,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由杨某改至王某名下。
事后,王某认为,由于该旅馆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属于无证违法经营,导致无法持续正常经营,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返还转让费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杨某之间的转让行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有收条注明“旅馆转让订金”,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口头旅馆转让协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本案中,杨某的旅馆属于无证违法经营,转让给王某,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上述口头旅馆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对王某要求杨某返还转让金的予以支持。王某签订旅馆转让合同时,未能认真调查核实,双方对旅馆转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均负有,故双方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对王某要求杨某支付转让费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与王某之间的旅馆转让行为无效,杨某返还王某转让费9万余元(扣除王某已经使用一段时间的费用)。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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