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建言】大力提升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能力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

※发布时间:2021-1-22 11:08:27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旅游景区是旅游者到访的重要旅游目的地,由于旅游景区类型多样,活动项目种类多且复杂,受自然灾害、设施设备故障、安全防护保障措施不到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易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造员伤亡事件。为此,旅游景区应牢固树立“安全至上,预防在先”的经营,严格落实旅游安全法律,不断提升旅游安全管理水平,防范整改各类旅游安全事故隐患,有力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活动安全。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旅游法》第七十九条对旅游经营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出了明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是旅游活动顺利进行的,是旅游活动安全开展的基础,也是旅游者选择旅游经营者的衡量标准之一。旅游景区作为旅游者重点安全保障的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安全经营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范自然灾害安全、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等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严格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厉查处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并及时向全体职工通报;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景区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实施严格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上岗制度,杜绝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违规上岗行为;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制度,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急响应及时,处置措施有力;根据景区实际,不断完善应急总体预案和自然灾害、消防、治安、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法》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这项制度地方人民应当完善当地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预先发现可能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潜在的或已经存在的安全风险,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鉴别旅游安全风险的类别、等级,提出旅游出行的,并按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关提示信息。这项虽然是各级的职责,同时相应提示旅游景区在接到当地或有关部门的安全预警或提示后,根据风险程度,迅速作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如在接到强降雨、山洪的预警或提示后,要立即通过最快最有效的方式,通知游客迅速疏散至安全地带;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组织旅游者疏散;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区域安全隐患提示,认真细致自查景区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对景区水域、临水临崖段、未区域,要有明确的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高风险及各类旅游项目,要有安全注意事项提示牌、录音播放提示等,提示旅游者注意安全。景区安全说明或警示应符合“”“事先”等条件,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将说明或者警示的内容告知旅游者,具体包括口头、书面、警示牌等。

  事先提示或者警示是预先防范措施,其目的是防范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景区应在区域内各项旅游活动前的时间区间,如参加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前,应当告知其患哪一种疾病者不适合参加,哪些项目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参加。

  提示或警示内容包括: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如游乐场所经营者对旅游者使用游乐设施的安全说明;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如乘坐游艇时穿戴救生衣,高原旅游时防范高原反应等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和防范措施、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如景区对尚没有游览的场所或者大型游乐设施、住宿经营者对正在施工的服务区等,应作出游览或者进入的警示标志或者提示;不适宜参加活动的群体,如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告知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患者不适合参加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都有安全提示义务。

  三、迅速处置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旅游法》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景区在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后,应在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实施安全救助、处置,并报告相关情况。履行报告义务,有利于地方及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启动相应旅游应急处置方案,迅速开展安全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救援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景区应“立即采取”措施。“立即采取”是指在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景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事件后,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强调即时性。此项法律“必要的”,指在景区的能力范围内采取的救助和处置措施。由于突发事件和旅游安全事故的复杂性、严重性等,景区应当没有能力完全承担对旅游者的救助和处置。救助和处置措施主要包括:营救旅游者,疏散、撤离、安置受到的旅游者,控制源,标明区域,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景区的问题引发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应迅速派出责任人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以及其他有效的救助和处置措施。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景区的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后,景区及事故现场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等,应立即向当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拖延,以利于及时组织救援。旅游者在脱离事发现场后,景区有义务在能力范围内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转移至安全场所,解决食宿等,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及合理地点,避免再次受到。

  四、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及制度管理。《旅游法》第四十二条,景区应当具备: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此项,对于已和未的景区都有安全管理的重要要求,景区应定期对照,检查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完好情况,包括住宿接待设施及其服务、餐饮设施及其服务、旅游购物设施及其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及其服务、医疗设施及其服务、景区交通设施及其服务,具体如供水、排水、供电、停车场、通讯、公厕、垃圾箱、无障碍设施以及景区的界限、游览解说系统、通用标志、游客中心、救助电话等。这些必要的景区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与游客安全息息相关,必须确保设施及服务完整,无安全隐患。

  任何景区都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准备和已的景区,都应按照检查对照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旅游安全设施及制度、安全风险评估等,满足安全条件,保障旅游者安全。

  五、实施景区流量控制措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近年来,我国出游人数猛增,景区人满为患、交通拥堵,尤其是重要节假日、节庆活动、旅游旺季更为严重。人数过多造成的拥堵和人员、设施设备的超负荷运转,给旅游者人身安全埋下了隐患。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景区流量控制,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资源的安全。

  此项确立景区是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景区接待游客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在其收费处、入口处、网站,必要时还要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共等途径公布最大承载量,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景区应当制定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做好各项预案,在旅游旺季增加人员,及时分析流量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提前广而告之提醒旅游者,并同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报告,根据旅游流量控制方案、预案,采取有效的疏导、分流等措施,保障安全。此外,如景区因改建、扩建、项目调整等,导致景区最大承载量增加或减少时,应向景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定最大承载量。

  六、切实加强高风险旅游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旅游法》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取得经营许可。高风险旅游项目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挑战性和体验性,对旅游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其安全系数低、风险性大,产生安全事件的概率要高于普通旅游形式。目前我国高风险项目种类众多,比较零散,涉及的管理部门也很多,存在设施设备及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的标准、项目经营者管理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缺乏突发事件应对的体系和经验、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等问题。景区应对以上问题引起高度重视。

  《旅游法》对高风险旅游项目概括为五个种类,即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高空类项目主要包括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等空中项目;高速类项目主要包括轮滑、滑雪、卡丁车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等速度类项目;水上类项目主要包括摩托艇、游艇、水上飞伞及水上游乐设施等水域类项目;潜水类项目主要指旅游者穿戴潜水服、氧气瓶等潜入水下的观光休闲项目以及水下游艇等水下旅游项目;探险类项目包括穿越高山、峡谷、暴走、蹦极、攀岩等项目。

  旅游景区无论是本单位自己经营还是引进的各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在正式经营前都要对照法律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确保合规,安全经营。

  七、加强对外包旅游经营项目的管理。《旅游法》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景区以租赁或承包方式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现象比较普遍。旅游者在接受这些服务过程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后,往往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救济,主要原因是景区和实际经营者互相推诿,均认为自己不是责任主体。《旅游法》从旅游者权益的角度作出了该项。

  法律中“交由”,包括租赁、承包等方式,明确交由他人从事旅游相关经营活动,在本条的范围。景区与实际经营者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共同责任,具有整体性。旅游者可以向景区经营者主张全部责任,还可以同时向二者主张全部责任。无论是景区还是实际经营者,都有义务向旅游者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法律提示景区,要将景区范围内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项目,切实纳入景区的管理,依法加强管理,特别是加强安全经营的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保障旅游者安全。

  八、认真落实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责任保险制度。《旅游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该条法律中住宿、旅游交通、高风险旅游项目与景区有直接关系。考虑到住宿场所、景区内区间交通工具、高风险旅游项目的风险程度及发生事故的概率较高,易发生群死群伤事件,需要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各类旅游景区对景区范围内的住宿、旅游交通客运、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都应监督其投保责任保险到位,确保一旦发生事故,紧急救治、赔付保障有力,事件处置及时高效。方逸华 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