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旅游景区(高速公服务区)食品销售日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5 10:12:43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为了加强旅游景区和高速公服务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活动,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促进我区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我区实际,联合制定了《旅游景区食品销售日常管理暂行规定》和《高速公服务区食品销售日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此项制度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广泛开展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社会了解知晓旅游景区(高速公服务区)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监督和食品安全。旅游景区(高速公服务区)要在游客集散中心、食品销售门店等明显集中悬挂食品销售日常管理暂行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营造群众关注、社会监督的共治氛围。

  二、认真组织学习。督促旅游景区开办者、高速公服务区管理者组织食品销售者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和食品销售日常管理暂行规定,提高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进一步落实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守法、文明、诚信经营。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市场监管、旅游、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全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继续强化对旅游景区(高速公服务区)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督促检查等多种形式,重点检查旅游景区(高速公服务区)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制度有效落实。

  一、旅游景区开办者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经营和条件,食品安全,并纳入当地食品网格化监管范围。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并设有防蝇、防尘等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

  (八)散装食品盛放容器上必须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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