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外出的市民都知道,如今城市里连锁酒店星如棋布,随处可见,其中“如家”就是常见的品牌。但有时候也会有“山寨”搭便车的。最近,“如家”商标权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现吴江汾湖的一家“如家宾馆”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了“如家”商标,遂将其告上法庭。4月19日,苏州市吴江区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汾湖如家宾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和美公司诉称,原告经营的如家品牌早在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4年,如家酒店以4.2亿美元的品牌价值入选中国品牌100强,居酒店行业之首。2016年10月,原现在被告经营“如家宾馆”店招、价目表等处多次使用“如家”文字,与原告的横、竖排注册商标相同。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如家”品牌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以混淆消费者的认知,引起消费者对酒店经营者和酒店来源的混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并支付为侵权行为而支出的交通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4350元。
被告“汾湖如家宾馆”辩称,之所以会使用“如家”作为店招,是因为客户评价旅馆服务“像家一样的感觉”,被告并没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故意。被告所经营的宾馆与原告管理的连锁 “如家精选酒店”,在名称上有明显区别。被告一直亮证经营,没有故意凸显字样事实。被告经营的宾馆无论在装饰风格、服务规模和服务内容以及店招标识均与原告管理的如家精选酒店有明显区别,因此不可能混淆消费者认知,也不可能造成原告实际损失。对店招涉及“如家”字样造成原告误会表示歉意,目前已拆换店招。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要经营范围是旅馆业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旅馆预订、住所类服务项目相同,其未经人许可,在宾馆店招、广告牌、价目表、旅客须知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如家”文字标识,容易使相关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诉讼中,被告已停止使用“如家”字样,故法院对于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理涉。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程度和原告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为33000元。
提醒: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品牌标志,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了无形资产的价值作用。注册的商标受法律。所以市民在经营时千万不要做投机取巧的事,擅自使用别人的商标,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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