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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住宿业专用发票按3%或5%征税

※发布时间:2018-2-20 18:01:30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根据公告要求,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东部城市:、天津、、、秦皇岛、沈阳、大连、、丹东、、上海、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扬州、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福州、厦门、泉州、济南、青岛、、烟台、、泰安、广州、韶关、深圳、汕头、佛山、江门、湛江、惠州、中山、海口、三亚;

  中部城市:太原、大同、、、、、、、合肥、芜湖、蚌埠、安庆、宣城、南昌、、赣州、郑州、洛阳、平顶山、南阳、武汉、宜昌、襄阳、长沙、株洲、岳阳、常德;

  西部城市:呼和浩特、包头、南宁、桂林、北海、重庆、成都、泸州、绵阳、南充、贵阳、遵义、昆明、大理、西安、宝鸡、、天水、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拉萨。

  2-1、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2-3、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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