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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从食堂带面包被辞 法院判酒店赔18万元

※发布时间:2020-5-27 16:10:56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因为员工从其工作的酒店食堂带了两个面包,酒店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认为酒店违法,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获得1.8万余元经济补偿;女工意外怀孕,房地产公司以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令该公司恢复与女工的劳动关系。昨日,合肥中院发布了2015-2016年合肥法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11月,范某某在其所工作的安徽某酒店员工食堂,将两个面包放在电动车座垫下欲带出酒店,被酒店安保部查出。酒店以范某某违反《员工守则》重大为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范某某认为酒店的决定违反劳动法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酒店支付范某某经济补偿金18648元。酒店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律,诉至蜀山区法院。经蜀山区法院一审和合肥中院二审,均认为酒店解除与范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律,判决酒店支付范某某经济补偿金18648元。

  我国相关法律就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方式作出明确,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且需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否则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该酒店未能向法院举证《员工守则》的制定程序符律,法院据此认定《员工守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已育有一个孩子的黄某某在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工作。 2014年1月5日,黄某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第二天,公司以黄某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支付工资及补贴,黄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并在三天后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此后黄某某又诉至蜀山区。法院判决,黄某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恢复,公司补发黄某某待岗期间的工资,并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女职工意外怀孕,尤其在怀孕的早期,从医学层面来说,可以选择继续妊娠,也可以选择终止妊娠。本案中的房地产公司将女工意外怀孕直接视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女工的权益。

  大学生王某某取得学校2015届毕业生推荐表,2014年6月,进入合肥某装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依据工作业绩每月发放数额不等的报酬给王某某,但未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15年4月,因社保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蜀山区法院。装饰公司辩称王某某是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到单位实习,公司付清了劳务报酬,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与装饰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判决装饰公司为王某某补办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共计13390元。

  即将毕业的在校学生已达到年龄,完成了全部学业,具有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付出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明知求职者为在校学生情况下,仍依据工作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因为员工从其工作的酒店食堂带了两个面包,酒店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认为酒店违法,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获得1.8万余元经济补偿;女工意外怀孕,房地产公司以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令该公司恢复与女工的劳动关系。昨日,合肥中院发布了2015-2016年合肥法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11月,范某某在其所工作的安徽某酒店员工食堂,将两个面包放在电动车座垫下欲带出酒店,被酒店安保部查出。酒店以范某某违反《员工守则》重大为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范某某认为酒店的决定违反劳动法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酒店支付范某某经济补偿金18648元。酒店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律,诉至蜀山区法院。经蜀山区法院一审和合肥中院二审,均认为酒店解除与范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律,判决酒店支付范某某经济补偿金18648元。

  我国相关法律就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方式作出明确,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且需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否则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该酒店未能向法院举证《员工守则》的制定程序符律,法院据此认定《员工守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的泼辣女老板

  已育有一个孩子的黄某某在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工作。 2014年1月5日,黄某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第二天,公司以黄某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支付工资及补贴,黄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并在三天后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此后黄某某又诉至蜀山区。法院判决,黄某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恢复,公司补发黄某某待岗期间的工资,并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女职工意外怀孕,尤其在怀孕的早期,从医学层面来说,可以选择继续妊娠,也可以选择终止妊娠。本案中的房地产公司将女工意外怀孕直接视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女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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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毕业的在校学生已达到年龄,完成了全部学业,具有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付出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明知求职者为在校学生情况下,仍依据工作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