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陵风景区和管理条例》出台不按规定线元

※发布时间:2018-10-27 5:41:36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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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条例》新增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从事营运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予以,受市客运管理部门委托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货车、重型车辆擅自进入风景区的,风景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并交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无导游证人员在风景区内从事揽客导游活动的,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教育、劝阻仍不改正的,交由旅游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中山陵核心景区不得新建餐饮娱乐场所,擅自摆摊和兜售物品,最高可罚2000元。此外对市民登山活动作出了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处罚措施:未按照登山道示意图标明的线登山,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攀折、刻划林木、采摘花卉和挖掘草药,劝阻后拒不改正的,也要面临50元的罚款。